本文转自:海峡导报
导报讯 (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海法/文 杨希/漫画)给前妻发“520红包”,能算付出抚育费吗?近来,海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同与抚育费有关的官司。终究,法院判定确定这类有特别意义、不符合抚育费付出的一般做法的微信转账不计入抚育费。 2017年10月,谢先生和王女士在民政局挂号离婚。协议约好两边所生育的女儿由女方抚育,男方可随时随地看望女儿,每周两天接女儿同住。一起,每月1日前将孩子的抚育费2000元打入女方指定银行卡。两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,约好2018年8月31日之前作为两边镇定期,如能正确处理胶葛,则两边及时处理复婚手续等。后来,两边没有复婚。 自处理离婚挂号后,谢先生经过微信不守时向王女士转钱。可是,王女士以为谢先生未足额付出抚育费,便将其诉至法院,要求足额补齐抚育费。 庭审过程中,谢先生提交了微信转账记载,共59000余元。别的,谢先生说,还有10000元系现金交给。王女士对真实性没有贰言,可是,她以为其间系用于谢先生要求王女士为女儿置办衣物用品、报名参与课外课程等的费用算计10000余元,不该计入抚育费中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先生向前妻微信转账付出的金钱共59000余元能否悉数确定为抚育费? 法官以为,谢先生建议现已付出69000余元,但其间10000元现金的给付建议却未举证证明。所以,法院仅对谢先生经过微信转账59000余元的现实予以承认。上述金钱中,2018年5月20日转给王女士的520元、2019年1月1日转给王女士的2019.88元显然有特别意义,不符合抚育费付出的一般做法,应予除掉。 王女士建议按照谢先生要求为女儿置办衣物用品、报名参与课外课程等的费用算计10000余元应不计入抚育费,但未举证该类费用的开销系出于谢先生的指示,且谢先生付出的抚育费一般情况下应包含生活费、教育费、医疗费,为孩子置办衣物等也是生活费用的开支,该项抗辩于法无据,法院不予支撑。 综上,法院审理以为,谢先生应付出2017年11月至2020年5月的抚育费60000余元,实践已付出57000余元,尚欠4000余元,应向女儿付出。